劳务派遣许可证使用范围: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共同设立的劳动力输出单位。《劳务派遣许可证》由省级机关受理,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批准颁发的许可证之一。主要用于规范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输出中对派遣人员的各项管理。分为:国内劳务派遣和国际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和用人主体相分离的多元化、灵活性、弹性化的新型用人模式,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租赁劳动力,用人与管人相分离。
1、 提供国家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
2、 提供代为招聘、引进所需人才服务,包括办理大学毕业生的接收事宜;
3、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管理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事宜及相关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整理;
4、 按照有关规定,承办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
5、 办理派出人员的录用、退工、合同鉴证等事宜;
6、 为派出人员发放工资和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 代为派出人员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和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并办理赔付手续;
8、 按有关规定办理派出人员的出国政审、申办证照以及出具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9、 协助办理派出人员解聘、辞退后的推介和再就业事宜;
10、 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1、办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首要条件:注册资金200万, 必须一次性到位,而且不在认缴范围内;
2、提供法人信息以及股东信息;
3、提供办理地址的房产证明以及租赁合同;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